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当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时,他们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如果不服的裁定是依据该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作出的,那么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向高院申请复议。
因此,对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的情况,如果被驳回的裁定是基于上述规定中的特定条款作出的,应当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寻求救济,而不是向高院申请复议。具体的法律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