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归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网信部联合管理。
因为涉及视听文化产品传播,所以在传播层面上讲,归广电总局管理。直播行业属于娱乐类,所以在行业性质上文化部门也有管辖权。直播属于网络传播,所在平台所属区域的网络信息部门,对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
主播履约自主性规范:商务合作中,主播往往拥有较高的自主权,我们可以根据主播是否需要到MCN机构办公场所上班,对直播场所及直播时间可否自行支配,是否需服从MCN机构包括考勤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情况来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中人身从属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