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