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补建人事档案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后,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