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程证有效期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算。逾期失效,不得使用。如果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未赴港定居,则应将单程证交回签发机关。
持证人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赴港定居,应当在单程证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签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签发机关经审核后,可以批准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