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就业单位,但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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