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校内有饮酒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有酗酒(过量饮酒)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酗酒(过量饮酒)后有寻衅滋事、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聚餐时酗酒(过量饮酒)、引发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聚餐召集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5.学生因饮酒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因酗酒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奖及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定资格。是学生干部的,除上述处理外,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