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后身体出现疼痛,并且这种疼痛与事故有关,那么相关的医疗费用是可以通过医疗报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1。如果事故造成的伤害导致了医疗费用的产生,这些费用应当由肇事方负责赔偿23。
然而,如果医疗费用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范围,那么这部分费用将不能通过医保报销2。在肇事方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部分较大,通常这部分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医保报销,而需要通过商业险来办理理赔4。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身体疼痛医疗报销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保险条款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