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在公众聚集场所(宾馆、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除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其他库房。
4.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5.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6.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