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有使用期限,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耕地的使用权年限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年限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