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为500元。
报销比例为一档50%,二档6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保险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保险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住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