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禁止通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
(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