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观点太容易被归谬了:
1.在实务中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中间链条的虚开、为他人代开发票,基本上均不可能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因为:这些虚开的行为人的目的不是骗取税款而是赚取开票费或开票费差价。
2.由于增值税系一个环环征税、环环抵扣的税种,是否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被骗,除非能够同时查到票源地和税款受益方虚开,实际上很难判断国家增值税税款是否判断,因为:受票方因为虚开多抵扣了多少税款,开票方通常会因为虚开多增加多少应纳税额;除非开票方存在票货分离(或票购剥离)、增值税税收优惠、走逃行为时,否则虚开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