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属维京群岛的《公司法》,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应该明确并且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
2.名称不应该含有任何违法或诈骗意味;
3.名称不应该与任何政府或公共机构联系在一起;
4.名称不应该包含任何诋毁或冒犯性质的语言或标志;
5.名称中应该包含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类别的表示;
6.名称中应该包含主营业务或活动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英属维京群岛还要求公司名称使用英文或拉丁字母,并且不能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