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欠缺履行合同等法定义务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那么执行程序应当被终止。但是,如果在之后发生情况需要恢复执行,债权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因此,即使在没有和解协议书的情况下,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但是如果在终止执行后又出现债务履行问题,有权恢复执行,此举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