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担保的欠条,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就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时,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这样的欠条才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担保人需要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向出借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