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解释(二十一)》,快递费在以下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
一是企业或个人购买物品使用的快递费,因为其并不是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商品或者劳务的必要费用;
二是因人力、物力等费用带来的快递费,因为这种费用不在增值税法定义的“增值税税负”的范畴内。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存货等增值税纳税人必需的生产经营开支,这些费用产生的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