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六个月;
(二) 记过十二个月;
(三) 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所谓政务处分的期间,是指政务处分对受处分人职务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等影响期间,《政务处分法》根据处分的轻重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处分期间。
监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就是政务处分决定生效日期,这是监察机关固有的权利,不是以是否送达被处分人为生效的条件。如案件不需要报批的,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由监委下达政务处分,此时政务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时间。如案件需要报批的,则政务处分生效时间为具有审批权的党委或纪委监委审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