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根据参保人需要可以补缴自本人参保登记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5.5%比例缴纳,不记入个人账户。
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