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退休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在职参保人员900元,退休参保人员1200元。普通门诊诊查费报销费用不记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普通门诊统筹按医疗保险年度结算年度限额,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完善门诊慢特病政策。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门诊慢特病病种,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病种名称。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等按我市现有政策文件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待遇可同时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及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12万元,超过最高限额后普通门诊统筹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