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规则是由《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所规定的,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确保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这样可以明确机场的地理位置,并与其他机场进行区分。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这有助于体现机场与所在地区的关联。
对于跨地区的机场,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使用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名称。这样可以确保跨地区机场名称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同时确保不得与其他机场的行政区划名、专名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这有助于保持机场名称的独特性和易记性。
此外,机场的更名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例如,当机场所在地更名时,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当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时,可以变更机场专名;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总之,飞机场的命名规则旨在确保机场名称的明确性、独特性和易记性,以便人们能够准确识别和记忆各个机场,并与其他机场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