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质资料汇交: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 资源储量报告: 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矿区范围划定: 依据备案的储量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4. 矿山建设项目立项: 审批制的矿山需要建设立项,核准制、备案制的不再需要建设项目立项。
5. 矿山企业的设立: 如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的矿山开发的,可依据矿区范围划定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
6.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1998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就需要编制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并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
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ndFragment 2001 年至2009年期间,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09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没有编制的,需要补充编制。
8. 土地复垦方案: 2011 年3月5日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没有编制的,需要补充编制: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996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
10.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03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04年起,安全预评价作为了申请安全设施设计申请的前提;2010年起,建设项目核准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前置程序
11. 申请采矿许可证: 审批时限: 28 个工作日。
12. 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13. 缴费: 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