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